闽建筑函〔2021〕60 号
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闽开展造价咨询活动,应当取得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具备与承接的咨询业务相匹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从省住建厅网站:zjt.fujian.gov.cn 的网上办事-企业管理服务平台页面登录)自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联系方式、在闽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二、推行咨询业务信息登记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通过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从省住建厅网站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工程造价页面登录)登记咨询合同信息和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的咨询合同信息包括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委托单位、咨询服务类别、工程类别、投资类型、合同签订日期等。成果文件信息内容包括成果文件项目名称、造价金额、咨询服务类别、工程用途、注册造价工程师相关信息、咨询报告日期、成果文件电子文档等。
三、提升企业咨询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 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全过程咨询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负总责,主持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四、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规程(规范)等规定,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咨询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咨询成果。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约定咨询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服务责任等事项,以及因造价咨询企业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超过约定幅度外损失金额的赔偿办法。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治理、受理投诉举报等监管模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省厅健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加强与日常监督检查衔接,
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9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建办标〔2021〕26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 年 6 月 3 日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
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
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 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 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